違反護照條例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YDM-111-原訴-55-20241126-5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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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彥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 113年6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111年度原訴字第55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彥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55號刑事判決於民國113年7月8 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陳彥兆(下稱被告)之住、居所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因不服本院上開判決而於法定期間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僅泛稱:對於原審判決及認事用法均有不服,爰就原判決全部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此情有被告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附卷可憑。又因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諸上開說明,爰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陳具體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葉宇修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