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YDM-111-原訴-94-20241114-5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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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振偉 具 保 人 陳雪禎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原訴字第9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雪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振偉所涉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陳雪禎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繳納後釋放被告,有嘉義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為憑(見嘉義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3號卷第128、129頁)。詎被告經本院傳喚應於113年6月19日下午2時30分、9月11日下午2時30分到庭行審理程序,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而上開期間被告無在監所之紀錄,且經本院囑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警員至被告住所實施拘提,亦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13年6月19日及9月11日刑事報到單、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3年7月25日中警分刑字第1130055622   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影本在卷可查。併經本院通知具保 人應督促被告到庭,上開通知亦已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存卷可查,惟具保人並未督促被告到案,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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