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YDM-111-易緝-34-20241115-1
字號
易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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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緝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旺朝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205 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莊旺朝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 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侯景勻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秋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