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YDM-111-易-1065-20241101-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0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偉翔 張文斌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 422、14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温偉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文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張文斌因有資金需求,於民國110年5月31日下午3時前某時 許,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聯繫温偉翔,温偉翔告知張文斌因址設桃園市○○區○○路00○00號聯亞當鋪內部專員均係自己人,故張文斌得佯稱有資金需求向聯亞當鋪借款,待聯亞當鋪出款後,其內部專員會銷毀其貸款資料,則張文斌即無須還款,且可取得出款金額之10%等語,經張文斌同意後,温偉翔、張文斌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張文斌於110年5月31日下午3時2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3時許,予以更正),前往聯亞當鋪,向聯亞當鋪員工林威儒佯稱欲辦理車輛貸款事宜云云,幸林威儒於審核張文斌之貸款條件時察覺有異,即拒絕借款而未遂。嗣經林威儒追問張文斌始知上情,而報警處理。 二、案經聯亞當舖即方智偉委由林威儒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 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供述證據部分: ⒈被告温偉翔: ⑴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温偉翔爭執證人林威儒於警詢時之證述,而證人林威儒於警詢時之證述屬被告温偉翔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傳聞證據,又該證述無同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所定之情形。是依前開規定,證人林威儒於警詢時之證述,自無證據能力。 ⑵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 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經查,被告温偉翔就其餘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且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⒉被告張文斌: 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部分,被告張文斌同意作為證據 (見本院易卷一第225頁),且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㈡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 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張文斌: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張文斌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易 卷二第262頁),核與證人林威儒於警詢時、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內容相符(見偵36420卷第21至24頁,本院易卷二第35至43頁),並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見偵緝1413卷第55至56頁)、110年5月31日聯亞當鋪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36420卷第47至57頁)、被告温偉翔與張文斌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首頁(見本院易卷一第153頁)等件在卷可稽,以及經本院勘驗被告温偉翔與張文斌MESSENGER對話紀錄、錄音檔案,其勘驗結果略如附件1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易卷二第253至258頁),足認被告張文斌前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上開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㈡被告温偉翔: 訊據被告温偉翔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未遂之犯行,辯稱: 其不認識被告張文斌,且MESSENGER暱稱「溫小偉」帳號雖為其所有,然斯時該帳號係由宋偉華使用,故MESSENGER對話紀錄、錄音均係宋偉華為之,而非其所為,又案發當日係陳彥廷、宋偉華要求其攜被告張文斌至聯亞當鋪借款云云。經查: ⒈被告張文斌於事實欄一所示時間,前往聯亞當鋪,向證人林 威儒稱欲辦理車輛貸款事宜等情,核與證人即被告張文斌於偵訊時之證述(見偵緝1413卷第39至40頁)、證人林威儒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本院易卷二第35至43頁)內容相符,並有上述「二、㈠」所載非供述證據等件在卷可稽。是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⒉被告温偉翔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⑴經本院勘驗被告温偉翔與張文斌MESSENGER對話紀錄、錄音 檔案,其勘驗結果略如附件1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易卷二第253至258頁)。參以證人即被告張文斌於偵訊時證稱:其因有資金需求而於網路上聯繫被告温偉翔,被告温偉翔告知其向聯亞當鋪借錢可以不用還,故其於案發當日前往聯亞當鋪等語(見偵緝1413卷第39至40頁),而證人林威儒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渠為聯亞當鋪之員工,案發當日被告張文斌有至聯亞當鋪向渠諮詢車輛貸款事宜,渠即審核被告張文斌貸款條件,然被告張文斌於審核過程中講話結巴、前後不一,渠即詢問被告張文斌有何不可說之事,被告張文斌始告知係被告温偉翔稱得向聯亞當舖借款,且不用還款等語(見本院易卷第二第35至43頁),以及案發當日下午3時29分許,先由被告張文斌自行前往聯亞當鋪諮詢車輛貸款事宜未果,復於同日下午4時26分許,再由被告温偉翔、張文斌一同前往聯亞當鋪等情,有110年5月31日聯亞當鋪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附卷可參(見偵36420卷第47至57頁)。可見被告温偉翔、張文斌於案發前,即謀議由被告張文斌向聯亞當鋪佯稱欲辦理車輛貸款,待聯亞當鋪出款後,其內部專員即銷毀被告張文斌貸款資料,則被告張文斌無須還款,以此方式向聯亞當鋪詐取貸款款項,謀議既定,被告温偉翔、張文斌相約於110年5月31日前往聯亞當鋪,並於同日下午3時29分許,推由被告張文斌自行前往聯亞當鋪向證人林威儒佯稱欲辦理車輛貸款,然因證人林威儒審核過程中察覺有異,而未能成功辦理車輛貸款,益徵被告温偉翔確有與被告張文斌以上開方式欲向聯亞當鋪詐取貸款款項,而與被告張文斌相約於案發當日前往聯亞當鋪,並推由被告張文斌前往聯亞當鋪佯稱欲辦理車輛貸款甚明。 ⑵被告温偉翔固不否認MESSENGER暱稱「溫小偉」帳號為其所 有,然辯稱:該帳號斯時係由宋偉華使用,故該對話紀錄、錄音均係宋偉華為之,而非其所為,且案發當日係陳彥廷、宋偉華要求其攜被告張文斌至聯亞當鋪借款云云。然經本院勘驗被告温偉翔與張文斌MESSENGER對話紀錄、錄音檔案,被告張文斌再供陳:該對話紀錄中之「溫小偉」確為被告温偉翔等語(見本院易卷二第252、258、261頁),而被告温偉翔於案發當日,在被告張文斌未能成功辦理車輛貸款後,甚有與被告張文斌再前往聯亞當鋪等情,業如前述。可見被告温偉翔確有與被告張文斌聯繫,並謀議以前述方式欲向聯亞當鋪詐取貸款款項,而與被告張文斌相約於案發當日前往聯亞當鋪,否則被告温偉翔豈會於案發當日,在被告張文斌未能成功辦理車輛貸款後,再與被告張文斌前往聯亞當鋪,益徵被告温偉翔確係使用MESSENGER「溫小偉」帳號與被告張文斌聯繫,則上開對話紀錄中之「溫小偉」確為被告温偉翔無訛。又被告温偉翔未提出MESSENGER暱稱「溫小偉」帳號斯時係由宋偉華使用,以及其係受陳彥廷、宋偉華請求而攜被告張文斌至聯亞當鋪等相關事證,以實其說。是被告温偉翔上開所辯,不足為採。 ⒊至被告温偉翔聲請傳喚證人洪菘祐,以證明其與洪菘祐前因 陳彥廷、宋偉華告知聯亞當鋪有提供紓困貸款,不論貸款金額多寡,其等均可實拿1萬元,且無須償還貸款,而分別向聯亞當舖借款16萬5,000元、40萬元,然其取得1萬元後,即無法聯繫陳彥廷、宋偉華,後聯亞當鋪亦向其催收還款,是其非本案策劃者,其亦係受害者云云。惟被告温偉翔確與被告張文斌有上開詐欺取財未遂之犯行,業已認定如前,且其與證人洪菘祐另向聯亞當鋪貸款等情,亦與本案無關,是無調查之必要。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張文斌、温偉翔上揭犯行, 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温偉翔、張文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㈡被告温偉翔、張文斌就上開詐欺取財未遂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温偉翔、張文斌就本案犯行,已著手於詐欺取財行為之 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温偉翔、張文斌均正值 青壯,不思循合法途徑獲取財物,為圖一己私利,竟共同以前述方式施以詐術,欲取得聯亞當鋪之貸款款項,幸證人林威儒及時察覺而使被告温偉翔、張文斌犯行不遂,不致於本案造成財產之損失,然被告温偉翔、張文斌所為仍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顯漠視他人財產權之情,應予非難。又考量被告温偉翔犯後矢口否認犯行,飾詞狡辯,態度難謂良好;被告張文斌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難謂不佳。兼衡被告温偉翔於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本院易卷一第279頁);被告張文斌於警詢時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本院易卷二第165頁)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翟恆威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佩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1:被告温偉翔與張文斌MESSENGER對話紀錄、錄音檔案 00:00:00 上方頭像為一名戴黑框眼鏡、身穿黑衣男子,暱稱顯示 「溫小偉」。 以下為發話者與「溫小偉」之對話: 發話者:你好,是什麼工作呢 溫小偉:你好 溫小偉:方便接電話嗎 發話者:有點晚了 發話者:文字方便嗎? 溫小偉:電話說比較清楚 溫小偉:五分鐘就好 發話者:沒關係,可以先打字 不懂我在詢問就好 發話者:小朋友在休息了 溫小偉:我錄音ㄎ一ㄇ 發話者:不方便電話 發話者:抱歉 發話者:(回覆「我錄音ㄎ一ㄇ」)可以 00:00:05溫小偉:(語音訊息0:13)我們就是需要你假裝有資金需求的客人,啊那間當鋪裡面的專員都是我們的人,很快就可以出款給你這樣,你就是拿10%走就對了 00:00:18溫小偉:(語音訊息0:04)啊在當鋪寫的資料,裡面的專員都會幫你銷毀 00:00:24溫小偉:(語音訊息0:09)就是越快處理越好,速戰速決,總之就是出款之後,你拿10%走,這樣就OK了,無事尾,也不用還了 00:00:35溫小偉:(語音訊息0:07)我也直接跟你踏明的講,就是乒這間公司的錢,因為我以前也是這邊的員工,我很清楚裡面內部運作 發話者:在哪裡? 00:00:42溫小偉:(語音訊息0:01)我們是桃園區 00:00:46溫小偉:(語音訊息0:03)如果你太遠的話,我們可以去載你 00:00:51溫小偉:(語音訊息0:04)直接現金輸贏,無事尾,拿完錢就可以回家了 發話者:資料是填自己的嗎? 00:00:56溫小偉:(語音訊息0:10)對,資料都是填自己的,但是我們會把它銷毀掉,或是叫內部專員銷毀,都是自己的人,還是看你要自己拿回去,看你怎麼處理也OK 發話者:了解,什麼時候動作呢? 00:01:08溫小偉:(語音訊息0:05)我們敢發布到這個平台,都是現金輸贏的啦,沒有必要乒那個多少錢多少錢 00:01:14溫小偉:(語音訊息0:04)請問你是那一區的,如果你要動作的話,禮拜一最快可以喔 發話者:台北 00:01:19溫小偉:(語音訊息0:04)我們是桃園區,你不方便的話,我們可以去載你 發話者:桃園哪區呢? 00:01:25溫小偉:(語音訊息0:02)在中壢附近 00:01:27溫小偉:(語音訊息0:20)總之,拓明的跟你講啦,就是ㄅ一ㄚˋ公司的錢,內部的都是自己人,都有聯絡好,對,很快就可以出款這樣,啊拿到就是你抽10%走,無事尾,這個不用還的,我們這邊會幫你處理,資料也會幫你銷毀還是看你要自己銷毀都OK,就是這以上幾點,非常簡單 發話者:明白 發話者:可以拿多少錢呢 發話者:10%是多少呀 發話者:需要準備什麼相關資料嗎? 00:01:49溫小偉:(語音訊息0:13)10%就是10%,比如說1百塊的10%就是十塊錢,1千塊的10%就是1百塊,1萬塊的10%就是1千塊,對,就是這個意思 00:02:03溫小偉:(語音訊息0:06)10%就是百分之十的意思,比如說十塊錢的10%就是1塊錢 發話者:我的意思是說 00:02:10溫小偉:(語音訊息0:12)我們帶上去的客人,起碼都可以拿10萬以上,所以就代表你們抽10%起碼有1萬塊好拿,起碼有1萬塊,看你的條件到哪裡,有人最高到30萬的 發話者:你們總金額是多少 發話者:我10%可以拿多少 00:02:25溫小偉:(語音訊息0:14)要看你當天審核的條件,我們會問,問裡面的人,看他們那邊決定能放多少,你懂我意思嗎,比如說,他叫你寫22萬,你就可以拿2萬2 發話者:了解 溫小偉:有要卡位先跟我說 發話者: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嗎? 溫小偉:雙證件 機車行照就好 溫小偉:非常簡單 發話者:沒行照… 溫小偉:現金輸贏 溫小偉:(回覆「沒行照…」)為什麼 溫小偉:沒機車嗎 發話者:在別間當鋪 00:02:44溫小偉:(語音訊息0:03)你在別間當鋪借多少錢。 00:02:48溫小偉:(語音訊息0:30)那這樣金額會比較少哦,因為依你的條件,這樣確定是可以出款,但是你要先告訴我,你別間當鋪借多少錢,然後有沒有正常繳,如果有正常繳,我們這間當鋪拉出來的錢,會先將另外一間當鋪的錢清掉,對,比如說你拿10萬對不對,但是你在另外一間當鋪有借4萬,所以拿到只有6萬,你抽10%,就只能抽6千,懂我意思嗎 發話者:我借3萬 發話者:有正常繳款 00:03:20溫小偉:(語音訊息0:21)你借3萬,比如說你成功核貸10萬的話,就是要扣掉另外一間當鋪3萬,等於就是幫你另一間當鋪清掉,對,實拿只有7萬,那7萬你就是抽10%,就是7千塊,剩下就是給專員賺,這個是不用還的,等於另外幫你免費把另外一間當鋪清掉了 發話者:了解意思,但我想問如果想實拿4萬 發話者:有辦法處理嗎 溫小偉:要拉高一點 溫小偉:給你抽多一點 00:03:42溫小偉:(語音訊息0:05)你想實拿4萬,那就是專員少賺一點,看你怎麼配這樣 發話者:所以有辦法處理實拿4萬嗎? 00:03:47溫小偉:(語音訊息0:06)所以如果以你的條件的話,你在外面只有欠這一家當舖嗎,你要老實講,你先跟我講 發話者:是呀 發話者:只有這一間而已 發話者:沒了~ 溫小偉:好 溫小偉:好辦 溫小偉:可以 溫小偉:禮拜一的位子要卡嗎 發話者:好 發話者:那我應該要怎麼過去呢? 溫小偉:我們可以載你 發話者:有可以呀 不過要在哪裡會合呢? 溫小偉:你約 發話者:好 發話者:那我確定好地點在跟你說 發話者:禮拜一先卡位~ 溫小偉:(OK手勢圖案) 溫小偉: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