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YDM-111-桃交簡-1664-20250319-2

字號

桃交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桃交簡字第16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王平和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 25日所為111年度桃交簡字第1664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案號:111年度速偵字第2 81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同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平和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 於111年7月25日以111年度桃交簡字第16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被告提起上訴後,經本院於112年10月31日以111年度交簡上字第29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113年2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上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被告再行提起上訴,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揆諸首揭規定,核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又被告前以聽聞他人指示其酒醉駕車為由上訴,經本院送請鑑定後,認定被告涉案時,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未達顯著下降程度,而於112年10月31日以111年度交簡上字第296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本件被告再以相同理由提起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佳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