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YDM-111-訴-1675-20241126-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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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竣宇 選任辯護人 林志錡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 國113年8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675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竣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75號刑事判決於民國113年8月2 2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楊竣宇之住所地桃園市○○區○○○○街00○0號12樓,但因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即上訴人楊竣宇,由受僱之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員收受而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佐。上訴人 因不服本院上開判決而於法定期間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僅泛稱:上開判決有諸多認事用法違誤,上訴人實難甘服,對上開判決全部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因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諸前開法條意旨,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陳具體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高健祐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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