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等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YDM-111-訴-873-20241011-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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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律廷 選任辯護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70 51號)暨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8228號),本院於民國113年5 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顯 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曾煒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附表: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合議庭組織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林大鈞、法官羅杰治、法官徐漢堂」之記載。 合議庭組織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林大鈞、法官曾煒庭、法官徐漢堂」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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