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YDM-111-訴-948-2024103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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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玉龍 指定辯護人 彭詩雯公設辯護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 民國113年6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劉玉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玉龍對本院所為111年度訴字第948號刑 事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法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