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YDM-111-金簡上-57-20241011-2

字號

金簡上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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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7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茂林 林家鋐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4 月21日就被告簡茂林所為111年度審簡字第26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 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查案號為110年度偵字第34895號, 陸續移送併辦案號為110年度偵字第38965號、第25873號、第397 73號、第42895號、111偵字第4350號)、本院民國111年4月29日 就被告林家鋐所為111年度審簡字第28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查案號為111年度偵字第2825號,追加起 訴案號為111年度偵字第2825號、移送併辦案號為110年度偵字第 38965號),提起上訴及陸續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5751號;110年度偵字第25440、29926、33881、3829 6、39332、42943號、111年度偵字第2660、8741、10125、10245 、16034號;111年度偵字第17051號;111年度偵字第2693、2151 2、21513、21514、21515、21516、21517、21518、21519、2152 0、21521、21522號;111年度偵字第12310號;111年度偵字第18 049號;111年度偵字第20767號;111年度偵字第34003號;111年 度偵字第25548號;112年度偵字第21046號;112年度偵字第4048 1號;112年度偵字第45856號;111年度偵字第41294號)(下合稱 原判決),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 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顯 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曾煒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附表: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合議庭組織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林大鈞、法官羅杰治、法官徐漢堂」之記載。 合議庭組織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林大鈞、法官曾煒庭、法官徐漢堂」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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