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YDM-111-金訴-251-20241202-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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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偉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06 5號、第14221號、第14222號、第14223號、第14224號、第14963 號、第14964號、第17121號、第17122號、第1712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彭偉豪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本院卷二第40頁),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