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YDM-111-金訴-251-20241202-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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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祐宇 選任辯護人 李浩霆律師 被 告 楊家和 被 告 吳旻哲 被 告 王治華 被 告 邱靖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06 5號、第14221號、第14222號、第14223號、第14224號、第14963 號、第14964號、第17121號、第17122號、第1712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祐宇、楊家和、吳旻哲、王治華、邱靖皓等人所 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卷二第205、243至244、407頁),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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