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08-09

案號

TYDM-111-附民-189-20240809-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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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89號 附民原告 何欣怡 附民被告 邱琬期 曾煥翔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9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顏嘉漢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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