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YDM-111-附民-500-2025031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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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00號 原 告 吳鍶珈 被 告 吳祐宇 楊家和 王治華 邱靖皓 李定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51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關於原告因遭詐欺所生之損害, 請求被告邱靖皓、吳祐宇、楊家和、王治華、李定軒賠償新臺幣 (下同)30萬元部分(即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原告於民國11 1年2月15日匯款30萬元至李定軒帳戶內);請求被告邱靖皓、吳 祐宇、楊家和、李定軒賠償30萬元部分(即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6,原告於111年2月16日匯款30萬元至李定軒帳戶內),其案 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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