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YDM-111-附民-859-2024111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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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59號 原 告 翁偉明 被 告 張柏勳 范聖楷 朱鋅崧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原訴字第94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就被告蔡 振偉、陳奕丞之訴,因該被告2人現由本院拘提及通緝中,待其 刑事部分審結後再行移送,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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