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YDM-111-附民-930-2025011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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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930號 原 告 呂秉承 (地址詳卷) 被 告 湯依庭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404、47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藝文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