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YDM-112-侵訴-103-20241024-1

字號

侵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訴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AD000-A11167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代 理 人 黃懷瑩律師 被 告 呂林國 選任辯護人 楊仁欽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103 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AD000-A111671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 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即告訴人代號AD000-A111671號女子為本案之被害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即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保障訴訟利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 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認為不適當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現由本院以112年度侵訴字第103號案件審理中。又被告被訴罪名為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即修正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定被害人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而聲請人為被害人,本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侵訴卷第124頁),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侯景勻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秋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