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YDM-112-侵附民-53-20241227-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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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AE000-A112041(A女) 被 告 廖雁棋 (原名:廖湘羚)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 實及理由欄所載。 二、被告甲○○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27日以112年度侵訴字第73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