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YDM-112-侵附民-63-20241011-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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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被 告 張運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75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上開被訴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侵訴字第75號判決無罪在案,則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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