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YDM-112-原訴-144-20241022-5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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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禮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11 2年度原訴字第144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第一審刑事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禮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謝禮文對於本院所為之112年度原訴字 第144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記載「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44號刑事判決,茲依法先於法定期間內就原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法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