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YDM-112-原訴-78-20241113-2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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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安妮 選任辯護人 賴鴻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20日第 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偵查案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13、348 號;111年度少連偵緝字第6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並準用於簡易判決之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113年4月1日收受本院112年度原 訴字第78號刑事判決,並於同年4月19日對上開判決聲明不服提出上訴,有法務部○○○○○○○○○接受書狀日期戳章在卷可查。然其上訴狀僅泛稱不服本院上開判決,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上訴人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載有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狀於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載明上訴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狀,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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