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YDM-112-原金簡上-12-20241004-2

字號

原金簡上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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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簡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茂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2年度原金簡上字第1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原 訂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上午9時3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 法 官 范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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