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YDM-112-原金訴-110-20241016-2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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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勝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被 告 賴俊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所為 之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10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1年度少 連偵字第50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13年7月2日所為之113年度金訴字第1176號第一審判決,前開判決正本均已分別於113年7月22日、113年7月10日合法送達被告2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查被告甲○○、乙○○雖均分別於113年7月24日(法務部○○○○○○○收受收容人訴狀戳章)、113年7月16日(本院收狀戳章)具狀提起上訴;然被告甲○○僅空泛指稱「不服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之聲明」等語;被告乙○○則於刑事聲明上訴狀勾選「僅先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之情,渠2人均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或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不當之處,迄今顯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猶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首揭規定,命被告2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並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曉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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