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YDM-112-原附民-224-20250210-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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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24號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25號 原 告 羅瑞斌 曾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魏意庭律師 被 告 林月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簡字第3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原告羅瑞斌及曾萍對被告林月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上開附帶民事訴訟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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