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YDM-112-原附民-225-20250210-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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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24號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25號 原 告 羅瑞斌 曾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魏意庭律師 被 告 林月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簡字第3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原告羅瑞斌及曾萍對被告林月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上開附帶民事訴訟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