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YDM-112-原附民-96-20250116-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余蓉蓉 被 告 馬戴秋美 張金婷 賴隆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就原告對被告張金婷起訴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余蓉蓉對被告張金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原告所提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於本件中亦對同案被告馬戴秋美及賴隆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自刑事部分檢察官起訴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314號、第36520號、110年度偵緝字第366號、111年度偵字第8658號)可知,被告馬戴秋美及賴隆綱與原告遭詐欺而受損害之部分應無涉,又被告馬戴秋美及賴隆綱並非須與被告張金婷對原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是原告此部分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2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