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YDM-112-壢簡附民-186-20250121-1
字號
壢簡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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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86號 原 告 楊秋華 被 告 王興欽 林美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981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楊秋華對被告王興欽、林美珠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2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98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業已於本院訊問時陳明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簡字卷第47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何信儀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