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YDM-112-審交易-699-20241218-1

字號

審交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易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58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黎易昀(所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 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2月11日(應更正為112年1月10日)下午5時5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遊覽大貨車(應更正為大客車),沿桃園市楊梅區永美路由萬大路往四維路方向行駛外側車道,行經永美路與四維二路丁字交岔路口,因所搭載之車內乘客內急,欲臨時停車時,其本應注意交岔路口十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而依當時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在上開交岔路口10公尺範圍內臨時停車,而占用經外側車道直行通過路口之車輛行車空間,適有告訴人陳鳳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外側車道行經上開交岔路口,為閃避黎易昀之營業遊覽大貨車,而左偏跨越雙邊禁止變換車道線,欲變換車道至中間車道,而與陳怡潔(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另由本署以112年度偵字第30876號為不起訴處分)所駕駛、沿同向中間車道直行行經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公務大貨車發生擦撞,致陳鳳嬌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左下肢壓砸傷、左小腿、左膝及左大腿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膝上截肢術後、骨盆多處骨裂、雙側骨盆骨折等重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前於本院達成調解,嗣經被告給付完畢,而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本院審判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