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YDM-112-審原易-240-20250224-3
字號
審原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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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原易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憲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 本及於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職權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載「洗錢、詐欺」應更正為「竊盜」 。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之「顯然錯誤」,乃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雖誤載「洗錢、詐欺」,然原 裁定案號欄已明載係112年度審原易字第240號,且理由欄二 亦已詳載被告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及被告對之提起上訴而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是原裁定所指應補正之上訴理由書顯係針對112年度審原易字第240號案件即竊盜案件判決而發,上開誤載,顯僅為例稿格式未予更正之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無影響,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