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YDM-112-審原附民-256-20241231-1
字號
審原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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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56號 原 告 王信宜 送達代收人 林修平律師 被 告 林霞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原金簡字第9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