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YDM-112-審易-3304-20241111-4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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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易字第33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小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3年6月19日以112年度審易字第3304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是以上訴狀須敘述「上訴理由」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倘有缺漏經定期命補正惟仍未補正者,即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合先敘明。次按,「原審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尤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小恩於1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上訴 ,惟未敘述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嗣經本院於113年9月13日以裁定命應於14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113年9月25日送達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之住所,及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居所,因均未獲會晤本人,而分別寄存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派出所,此有該裁定1份、本院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憑。因本院所命之補提理由書期限已屆至,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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