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M-112-審易-3344-20241129-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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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33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閻業興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608 號、第28214號、第28215號、第32387號、第32393號、第34357 號、第34361號、第356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閻業興被訴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5、7、8、9所示部分,均公訴 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閻業興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附表編 號3、5、7、8、9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扳斷附表編號3、5、7、8、9所示車輛之雨刷,致附表編號3、5、7、8、9所示車輛之雨刷損壞,足生損害於如附表編號3、5、7、8、9所示之人。因認被告上揭犯行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其餘起訴書附表編號1、2、4、6、10所涉毀損部分,由本院另以113年度審簡字第1058號刑事簡易判決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閻業興就起訴書附表編號3、5、7、8、9所示分 別對告訴人陳聖龍、李淑娟、蕭銘欽、蕭慧湘、李姝彤被訴毀損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分別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刑法第35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許世聰已與告訴人陳聖龍、李淑娟、蕭銘欽、蕭慧湘、李姝彤均達成調解,告訴人5人均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有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52號、第631號調解筆錄(見本院審易卷第119-120、165-167頁)、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審易卷第169頁、本院審簡卷第13、15、31頁),揆諸前開規定,爰就本案上開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提起公訴,檢察官袁維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起訴書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車輛所有人、使用人) 遭毀損車輛之車牌號碼 毀損時間 毀損地點 毀損部位 備註 1 林小敏 BGE-9509 112年3月11日 8時許前某時 桃園市○○區○○街00號附近停車場 前、後雨刷 112偵24608 2 艾米塔幸福股份有限公司 RDJ-9580 112年3月15日 15時許前某時 桃園市○○區○○街00號 後雨刷 112偵28214 (告訴代理人劉修辰) 3 陳聖龍 BQR-8129 112年3月15日 12時許前某時 桃園市○○區○○街00號 後雨刷 112偵28215 4 汪家勝 BBZ-7085 112年4月12日 9時45分許前某時 桃園市○○區○○街0號對面 前、後雨刷 112偵32387 5 李淑娟 BFB-2082 112年4月12日 6時許前某時 桃園市○○區○○○街00號 後雨刷 112偵32387 (告訴代理人林聲逸) 6 林如卿 RDG-8085 112年3月15日 7時33分許 桃園市桃園區建國路與南豐街口附近 後雨刷 112偵32393 RDG-8050 7 蕭銘欽 ABL-8857 112年4月29日 5時33分許 桃園市○○區○○街000號 後雨刷 112偵34357 8 蕭慧湘 BNZ-8890 112年4月30日 5時36分許 後雨刷 112偵34357 (告訴代理人蕭銘欽) 9 李姝彤 BRB-5902 112年4月16日6時7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 前雨刷 112偵34361 10 練沛淳 AHF-3183 112年4月24日6時50分許 桃園市○○區○○街00號 前雨刷 112偵35651 (告訴代理人鄭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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