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YDM-112-審簡-1538-20250116-2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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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簡字第15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雪璋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 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更正為「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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