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YDM-112-審金簡-328-20250203-2
字號
審金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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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聖揚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洗錢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6月26日11 2年度審金簡字第32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首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 第349 條規定甚明。經查,本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328號判決於112年7月17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上開住、居所,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被告戶籍資料及在監押紀錄(被告另案因殺人未遂等案而遭羈押,已於112年6月29日釋放)附卷可稽,寄存送達係滿十日生效,加計上訴期間及在途期間,上訴期間於112年8月18日即已屆滿。惟上訴人即被告遲於113年3月1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狀,有本院收文章戳可憑,是其上訴權早已經喪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