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YDM-112-易更一-1-20250102-1
字號
易更一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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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更一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繼偉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2473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桃簡字 第227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後(111年度易字第765號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易字 第30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邱繼偉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前經 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行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後,檢察官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本院,因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本院易更一卷236、250頁),故認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