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YDM-112-易-125-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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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永成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許元睿 彭少威 陳盛軍 林國樑 黃志軒 張智賢 陳鄒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徐永成、許元睿、彭少威、陳盛軍、林國樑、黃志軒、 張智賢、陳鄒昇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徐永成、許元睿、彭少威、陳盛軍、林國樑、黃志 軒、張智賢、陳鄒昇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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