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YDM-112-易-125-20250218-2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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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巧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被告劉巧嫻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劉巧嫻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