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YDM-112-易-1274-20241210-2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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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怡萱 具 保 人 鍾佳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6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鍾佳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廖怡萱所涉嫌之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 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鍾佳穎於民國113年8月30日繳納後釋放被告。茲因被告於113年11月7日合法傳喚未到庭,且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而未果,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等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21頁、第322頁、第351頁、第313頁、第371頁、第373頁)。另於繳納保證金之當日本院即獲具保人來電稱:「我被被告騙了,我不知道為什麼被告會有我的資料,我也不要保證金了」等語(見本院卷第319頁),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按,顯見被告現所在不明,業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