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YDM-112-易-16-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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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6號 被 告 黃偉哲 具 保 人 洪玉鳳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 緝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玉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案被告黃偉哲因犯侵占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洪玉鳳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下午3時到庭,竟無故不到庭,復經本院依法拘提,亦未有所獲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押查詢結果、本院113年10月17日下午3時刑事報到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3年11月19日桃警分刑字第1130088741號函暨所附拘票、報告書等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05頁、第209頁至第229頁、第235頁至第241頁),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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