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YDM-112-易-736-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7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和平 具 保 人 魏旭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緝字第2 29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魏旭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魏和平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 幣(下同)1萬元,於民國113年5月3日由具保人魏旭志為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審判筆錄、拘票及員警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