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M-112-桃交簡附民-270-20241230-1
字號
桃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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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70號 原 告 張郡峯 被 告 陳睿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8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件一)。 二、被告就原告之聲明及答辯理由詳如答辯狀(附件二)。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被訴之113年度交易字第84號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前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朱曉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附件二:答辯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