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YDM-112-矚訴-17-20241004-3
字號
矚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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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矚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健富 具 保 人 陳顯瑞 上列具保人就被告違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偵查案號:1 12年度選偵字第99、78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 主 文 陳顯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健富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本院指 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陳顯瑞為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原矚訴字卷第160頁)。惟本院依被告之戶籍地傳喚並合法送達傳票後,被告並未到庭應訊,嗣經依法拘提亦未獲,此有本院報到單及送達證書、拘票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函覆拘提報告書附卷可憑,足認被告業已逃匿。又本院經合法通知具保人,具保人亦未到庭,有送達證書、報到單存卷可考(見本院原矚訴字卷第307、331頁),是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莆晉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