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YDM-112-訴緝-129-20241114-1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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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緝字第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定邦 選任辯護人 李安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14270號、第21181號、第21182號、第21183號)及 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731號、第732號、第733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戴定邦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   事 實 一、戴定邦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 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持有,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先於不詳之時間、地點,以不詳之金額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不詳重量之摻有毒品愷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及愷他命後,再持用如附表所示之門號手機作為連絡工具,聯繫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後,復各約定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在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地點,分別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金額,販賣摻有毒品愷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及愷他命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各該買家以牟利。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均對證據能力表示同意,於本案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是認均有證據能力。非供述證據部分,均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合法之調查程序,且與待證事實間皆具相當關聯性,亦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戴定邦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中均坦承不諱(見107偵21183卷二第7頁,訴緝卷第47至51頁、),與證人即毒品買家高茜汝、吳家和、蔡建輝、傅禮駿、李昀凱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7偵21183卷第53至59頁、第68頁、第70至73頁、第88頁、第90至94頁、第108頁、第110至114頁、第134頁、第136至139頁、第143頁)互核大致相符,並有被告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萬華分局偵查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影本、勘查採證同意書、本院107年聲監字第463號、第585號通訊監察書等件(見107偵21183卷一第4至9頁、卷二第44頁、第46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  ㈡衡諸毒品取得不易,量微價高,依一般社會通念以觀,凡為 販賣之不法勾當者,倘非以牟利為其主要誘因及目的,應無甘冒被查緝法辦重刑之危險,平白無端義務為該買賣之工作,是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售出之價格低廉,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差價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符合論理法則,且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之合理判斷。而本案毒品交易係屬有償,且被告販賣之第三級毒品為法令嚴禁查緝之對象,販賣行為更事涉重典,若無利潤可圖,被告應無甘冒重典,輕易將所持有之毒品無償轉讓他人之可能。況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自陳:我販賣毒品是想賺錢,轉到的錢都是我自己可以處分等語(見訴緝卷第49頁),足徵其主觀上係出於營利之意圖而為本案犯行無訛。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 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於民國109年1月1 5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該條項修正前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後,修正後之規定較不利於被告。另同條例第17條第2項減刑規定亦於前揭時間修正施行,該條項修正前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後,修正後之規定亦較不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前揭各該規定。  ㈡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於著手販賣第三級毒品前,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嗣後販賣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上開7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分論併罰。  ㈣刑罰減輕事由  ⒈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業據本院認定如前 ,自均應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觀諸被告於如附表所示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次數雖 多,然犯罪所得非鉅,交易之毒品重量亦非大量,且觀諸被告毒品交易方式,並非以事前刊登招攬不特定人之廣告方式為之,可認其本案犯罪情節相對輕微,所生危害及所獲利益亦屬有限,與長期或大量販賣毒品之毒梟或經常反覆販賣毒品之毒販顯然有別,考量修正前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最低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以上,縱依上開減刑規定減刑後,處斷刑之下限仍為有期徒刑3年6月,與被告本案犯罪情節相衡之下,猶屬過苛,客觀上有情輕法重之情形,爰就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次犯行,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⒊被告所犯上開各該犯行,其刑各有上開數種減輕事由,爰均 依法遞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非無循正途謀生之能力,明知毒品對 於健康之戕害及販賣毒品對於社會國家具有之潛在危害,惡性非輕,仍意圖營利而販賣第三級毒品,助長毒品泛濫而危害社會治安,應予非難,然念及被告犯後自偵查至本院審理時均坦認犯行,且歷次販賣毒品之數量均非重大,所獲利益非鉅,犯行所致之危害程度均相對較輕,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販賣之情節,兼衡其素行(於本案犯行前無經法院判決科刑之紀錄)暨其於本院審理時所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訴緝卷第1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其所為本案7次犯行之時間尚屬接近,犯罪手段及情節相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等為整體綜合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部分   被告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中均有 取得毒品交易價金乙節,為被告所自承,並經證人即如附表所示之各該毒品買家於警詢中證述明確,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而上開款項均屬其犯罪所得無誤,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沒收標的為通用貨幣,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榮甫 偵查起訴,檢察官蔡雅竹、張盈俊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交易時間 販毒電話 毒品買家 毒品種類 主文 毒品數量 交易地點 購毒者電話 交易金額 1 107年6月9日凌晨1時55分、凌晨2時通聯後某時 0000000000 高茜汝 愷他命 戴定邦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2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公克 桃園市中壢區富村街某處 0000000000 1,000元 2 107年5月13日凌晨0時49分、凌晨1時13分至53分、凌晨2時13分通聯後某時 0000000000 吳家和 摻有愷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 戴定邦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2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包 桃園市龍潭區中豐路之「百年大鎮社區」 0000000000 2,000元 3 107年06月9日凌晨1時26分、凌晨1時35分通聯後某時 0000000000 吳家和 摻有愷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 戴定邦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2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包 桃園市龍潭區中豐路之「百年大鎮社區」 0000000000 1,500元 4 107年6月9日凌晨3時36分、凌晨3時55分通聯後某時 0000000000 蔡建輝 愷他命 戴定邦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2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公克 桃園市平鎮區山仔頂某處之萊爾富超商 0000000000 1,000元 5 107年6月13日上午8時17分、上午8時27分通聯後某時 0000000000 傅禮駿 愷他命 戴定邦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2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包 桃園市平鎮區上海路某處之頂好超市 0000000000 1,000元 6 107年6月9日晚間11時45分至57分通聯後某時 0000000000 李昀凱 愷他命 戴定邦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2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公克 桃園市中壢區龍德路某處之自助洗衣店 0000000000 1,000元 7 107年6月10日凌晨0時49分、凌晨0時59分、凌晨1時8分、凌晨1時17分通聯後某時 0000000000 李昀凱 愷他命 戴定邦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2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公克 桃園市中壢區龍德路某處之自助洗衣店 0000000000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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