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YDM-112-訴緝-129-20250225-2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緝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定邦 指定辯護人 李安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 月14日所為之112年度訴緝字第1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定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戴定邦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14 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並於上訴狀內載明「上訴理由容後補陳」,惟迄今未補正。是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則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