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YDM-112-訴-1048-20241227-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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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景泰 選任辯護人 陳泓霖律師 王志超律師 鍾璨鴻律師 被 告 朱宥宇 選任辯護人 王奕仁律師 被 告 張庭維 選任辯護人 范瑋峻律師 被 告 杜承恩 選任辯護人 林永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編號20所載封口機數量「2臺」應 更正為「1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編號20所載封口機量數「 2臺」,顯係「1臺」之誤寫,應予更正,特以此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范振義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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