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YDM-112-訴-1085-20250220-3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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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85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即 被 告 曾建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2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曾建智因家暴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於 民國113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業於113年7月22日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嗣本院於113年9月5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並於113年9月16日送達至被告位於臺北市○○區○○街0巷0○0號3樓之居所,由被告本人親自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見本院訴卷第155頁),然上訴人迄今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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