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YDM-112-訴-1323-20250206-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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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靖堯 選任辯護人 黃子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1323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第一審刑事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靖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邱靖堯對於本院所為之112年度訴字第1 32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敬請容後補陳,謹先聲明如上」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法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莆晉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鄒宇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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