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YDM-112-訴-1380-2025011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宗霖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被 告 賴佳慧 選任辯護人 林俊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42628號、112年度偵字第53355號、112年度偵字第5 3357號)、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4384號、112年度偵字第5 43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宗霖共同犯販賣混合二種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 刑貳年;又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 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賴佳慧共同犯販賣混合二種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 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拾萬元。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75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事 實 一、蔡宗霖與賴佳慧係前男女朋友,蔡宗霖與賴佳慧與真實姓名 不詳綽號「小胖」之男子,均明知愷他命(Ketamine)、去氯愷他命(Deschloroketamine)、溴去氯愷他命(Bromodeschloroketamine)、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而明知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N-Boc-ketamine 、 tert-Butyl(2-(2-Chlorophenyl)-2-(methylamino)cyclohexanone)) 及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N-Boc-Norketamine)、2-(2-Chlorophenyl)-2-hydroxycyclohexanone係毒品先驅原料、亦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所稱之第四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販賣,竟共同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蔡宗霖於112年2月1日16時20分許,自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運送含上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成分之液態桶3桶(即附表一編號1至74液態桶中含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成分之3桶)至桃園市○○區○○路○○○○號「大頭」之男子,然並未售出上開含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成分之液態桶而未遂。 二、蔡宗霖另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111年4月間, 在桃園區大同路某處,於白牌車車上拾取大麻花(驗餘淨重7.24公克,空包裝重27.90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12年9月11日下午1時50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蔡宗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被告賴佳慧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112年度偵字第42628號卷一,下稱偵字第42628號卷一,第184頁;112年度訴字第1380號卷一,下稱訴字卷一,第298至299頁;112年度訴字第1380號卷二,下稱訴字卷二,第240頁),復有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6日刑理字第1126047393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0月2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2070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25日刑理字第1136011033號鑑定書、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刑案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42628號卷一,第49至67、77至79、87至90、103、227至229、241頁;訴字卷二,第13至22頁)在卷可稽,並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74之液態桶可佐,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74之液態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有部分檢出附表所示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成分【詳附表一編號1至74之記載】,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6日刑理字第1126047393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25日刑理字第1136011033號鑑定書(偵字第42628號卷一,第227至229頁;訴字卷二,第13至22頁)在卷可按,另扣案之大麻經送鑑驗,亦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0月2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2070號鑑定書(偵字第42628號卷二,第241頁)可憑,足認被告二人所為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意圖, 且客觀上有販入或賣出毒品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必也始終無營利之意思,而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得以轉讓罪論處(參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判決)。另按毒品本無一定之公定價格,而每次買賣之價格,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程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純度」謀取利潤方式,亦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無二致。而一般民眾普遍認知毒品為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重罰,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查獲重罰風險之理,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推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故凡為販賣之不法行為者,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售出之價格低廉,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差價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符合論理法則而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之合理判斷。被告為智識正常之人,對於毒品交易為檢警機關嚴予取締之犯罪當知之甚稔,苟無利可圖,應無甘冒被查緝法辦重刑之極大風險而為之,從而,本案被告二人之販賣毒品犯行,確係為從中牟利,堪認被告主觀上具有營利之意圖無訛。 ㈢、從而,被告二人本件犯行事證已臻明確,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 1、核被告蔡宗霖就事實欄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6項、第3項、同條例第9條第3項之販賣混合二種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就事實欄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2、核被告賴佳慧就事實欄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6項、第3項、同條例第9條第3項之販賣混合二種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3、又因被告二人販賣前所持有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純質淨 重無證據已達5公克以上,是其於販賣販賣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之前所為持有行為並不構成犯罪,自無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之吸收關係存在,附此敘明。 ㈡、共同正犯: 被告蔡宗霖、賴佳慧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小 胖」就事實一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數罪併罰: 被告蔡宗霖就事實欄一所為之販賣混合二種以上之第三級毒 品未遂罪、事實欄二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共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被告蔡宗霖、賴佳慧就事實一所販賣之毒品係混合二種以上 之第三級毒品,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適用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並均加重其刑。 2、被告蔡宗霖、賴佳慧就事實一已著手於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 三級毒品犯行而未完成交易,均為未遂犯,俱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之。 3、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 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查,被告蔡宗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已就所涉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犯行自白無訛,是被告蔡宗霖此部分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賴佳慧於偵查中係辯稱:我不承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云云(偵字第42628號卷二,第109頁),自難認告賴佳慧於偵查中已就所涉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犯行自白,故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適用,附此敘明。被告賴佳慧之辯護人雖辯稱被告賴佳慧於偵查中已就販賣毒品之主要構成要件事實自白云云,然觀諸被告賴佳慧於偵查中已明確否認犯行,自難認核與自白之要件相符。 4、被告賴佳慧為本案販賣毒品犯行,可能助長他人施用,施用 者為求獲取購毒資金,極可能衍生其他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所為自無可取,惟衡被告賴佳慧於本案販賣對象僅一,其並非販售大量毒品予不特定多數人以獲取暴利,其犯罪情節尚與販售毒品上游集團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之情形有別,犯罪程度相較輕微,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加重,故縱以前述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科以本罪法定最低度刑仍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至被告蔡宗霖所為本案販賣毒品犯行,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加重,然業經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25條第2項減刑後,被告蔡宗霖所受刑度已大幅減少,應無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必要。 5、被告蔡宗霖、賴佳慧有前開之加重、減輕事由,依法先加重 而後遞減之。 ㈤、併辦部分: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4384號、112年 度偵字第54381號移送併辦意旨所載事實,與本案經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相同,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㈥、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二人無視國家對毒品之 禁令,為牟利而販賣混合二種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戕害國民身心健康,且販賣毒品常使施用者之經濟、生活地位發生實質改變,並易滋生其他刑事犯罪,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又被告蔡宗霖明知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非淺,竟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被告二人前開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毒品亦未售出流入市面,對國人健康造成實質危害,復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各自參與程度、手段、情節、素行、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被告蔡宗霖所犯得諭知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㈦、緩刑: 被告蔡宗霖、賴佳慧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酌被告蔡宗霖、賴佳慧因一時失慮而致罹刑典,且犯後坦承犯行,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應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考量若使其入監服刑,除具威嚇及懲罰效果外,反斷絕其社會連結,而無從達成教化及預防再犯目的,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又為確保被告蔡宗霖、賴佳慧能自本案中深切反省,重視法規範秩序,導正其等助長毒品流通擴散之偏差行為,並填補其犯行對法秩序造成之破壞及預防再犯,自有賦予被告蔡宗霖、賴佳慧一定負擔之必要,是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蔡宗霖、賴佳慧分別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至被告蔡宗霖、賴佳慧若違反上開應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宣告,執行宣告刑,併此敘明。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74至所示物品: 1、其中45桶液態桶雖其中20桶液態桶驗出第三級、第四級毒品 成分,而屬違禁物,然上開45桶液態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委保字第93號、第94號處分命令銷燬沒收,有前揭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偵字第42628號卷一,第303至317頁;訴字卷一,第145頁)可佐,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是上開物品既經銷燬而不存在,無從宣告沒收,故不另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 2、另外之29桶液態桶經本院送鑑驗後均未檢出第三級、第四級 毒品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2日刑理字第1136093540號鑑定書(訴字卷二,第97至102頁)可佐,故非違禁物,又依卷附資料尚查無與被告二人所為本案販賣毒品犯罪有何關連,爰不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75所示之物品,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 成分,淨重7.30公克(驗餘淨重7.24公克,空包裝重27.90公克),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㈢、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76至79所示之物品,依卷附資料尚查無 與被告本案犯罪有何關連,爰不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宗霖與被告賴佳慧係前男女朋友,被 告蔡宗霖與被告賴佳慧與真實姓名不詳綽號「小胖」之男子,均明知愷他命(Ketamine)、去氯愷他命(Deschloroketamine)、溴去氯愷他命(Bromodeschloroketamine)、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而明知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N-Boc-ketamine 、 tert-Butyl(2-(2-Chlorophenyl)-2-(methylamino)cyclohexanone)) 及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N-Boc-Norketamine)、2-(2-Chlorophenyl)-2-hydroxycyclohexanone係毒品先驅原料、亦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所稱之第四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製造、運輸,竟共同意圖營利,基於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運輸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犯意聯絡,自111年間起,由被告賴佳慧提供所承租之桃園市○○區○○○街0巷0號、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租屋處作為利用上開毒品先驅原料製造愷他命之製毒工廠,被告蔡宗霖、小胖則出資、購買製毒器具及製毒原料,並於111年5月起至同年10月24日前某時許,由被告賴佳慧、真實姓名不詳綽號「小胖」之男子及不詳成年男子,自桃園市○○區○○○街0巷0號,運輸上開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去氯愷他命(Deschloroketamine)、溴去氯愷他命(Bromodeschloroketamine)、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第四級毒品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N-Boc-ketamine 、tert-Butyl(2-(2-Chlorophenyl)-2-(methylamino)cyclohexanone)) 及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N-Boc-Norketamine)、2-(2-Chlorophenyl)-2-hydroxycyclohexanone等毒品先驅原料之液態桶至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存放,因認被告蔡宗霖、賴佳慧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4條第3項、第4項之運輸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等罪嫌 ㈡、訊據被告蔡宗霖固坦承曾有找蔡君平至桃園市○○區○○路000號 3樓查看附表一編號1至74之液態桶之內容物是否為毒品等事實,惟堅詞認有何製造第三級毒品及運輸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犯行,辯稱: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74之液態桶是「小胖」寄放,賴佳慧告訴我有這些東西的時候,這些東西已經在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我並沒有搬運過這些物品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蔡宗霖辯稱:被告並不認識「小胖」,也沒有出資購買製造毒品器具及原料,本件應是「小胖」之先把毒品由賴佳慧承租智海一街房屋名義人寄放,後來綽號「小胖」之人因為被警方所查獲,才把這些毒品搬運到建國路,搬運完後,因為房東說房子要都更徵收,所以被告賴佳慧才找上被告蔡忠霖問說要怎麼處理,怎麼處理,被告蔡宗霖才會找蔡君平來認,被告蔡宗霖並無製造或運輸之行為等語;訊據被告賴佳慧固坦承等事實,惟堅詞認有何製造第三級毒品及運輸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犯行,辯稱:大概是111年5月間我有把智海一街的房子轉租給「小胖」放附表一編號1至74之液態桶,當時只有跟我說那些是酒精、化學物品而已沒有什麼重要性,叫我們不要去碰而已,後來智海一街的地址沒有打算要承租時,有請「小胖」把東西拿走,但是他說他沒有地方放,問我建國路的地址能不能讓他放,後來我才把東西搬到建國路,後來建國路的房東又跟我說這邊要徵收,我找不到「小胖」,,因為我不知道該怎麼辦,我就問蔡忠霖,蔡忠霖找蔡君平來看這些東西,後來蔡君平說這些液體是有毒品的成份,我才知道是毒品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賴佳慧辯稱:依照卷内通訊譯文並不能完全證明被告有製造毒品,且亦無法證明被告賴佳慧在蔡君平看過之前,被告賴佳慧級知悉液態桶為毒品,而有運輸毒品之犯意等語。 ㈢、經查: 1、參酌公訴意旨固以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認被告二人有製造第三 級毒品及運輸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犯行,然則: ⑴、觀諸公訴意旨所執被告二人於112年2月1日、同月9日、3月6 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詳附表二)認為被告二人知悉製毒、毒品還原即是製毒程序云云,然觀諸上開二則通訊監察譯文僅係被告二人之片段對話內容,且對話內容亦均未提及關於毒品製造程序事宜,況偵查中經檢察官提示前揭通訊監察譯文分別與被告二人觀覽,被告蔡宗霖供稱:有效果應該是講成品才有效果,我認為這些扣案物品是毒品的半成品,因為賴佳慧跟我說之前這些人是在製毒,小胖他們是在製毒,而這些扣案物品是K他命的半成品,我稱價錢,不然我要怎麼跟人家說,是因為他沒有會給我一個答覆,我沒辦法幫他等語(偵字第42628號卷一,第182頁),另被告賴佳慧則供稱:我知道這些是毒品原料是後面才知道的,是我將扣案毒品搬到查獲地點才知道的,搬上去之後沒多久,蔡宗霖跟蔡君平去看我知道是毒品原料,蔡君平是蔡宗霖的朋友,我有租房子給小胖在智海一街放東西,就是放這一批東西等語(偵字第42628號卷二,第1005頁),是觀諸被告二人前開供詞均係陳稱附表一編號1至74之液態桶為「小胖」所製造,均未陳稱附表一編號1至74之液態桶為其所製造,故自難徒憑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即逕予推論被告二人有何製造、運輸毒品之犯行。 ⑵、公訴意旨又執蔡君平與被告蔡宗霖於111年10月24日、11月3 日、11月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詳附表二)認為被告二人製造及運輸毒品云云,然稽諸前揭通訊監察譯文中固有提及「那種水你必須過去看,畢竟你比較專業」(111年10月24日譯文)、「可是他的意思是說有撈過的都會勾芡脫色的過程中而已」、「反正就是你鑽(音譯)進去他沒有反應就對了就是少了一個環節」(111年11月3日譯文)、「明天你過來時候,你把你的意思跟那一個女人說」(111年11月6日譯文),然觀諸上開對話內容,應係被告蔡宗霖在向蔡君平詢問如何辨別扣案之液態桶內容物究竟為何種物品,而之後復有請蔡君平前來確認,此情核與被告蔡宗霖於偵查中就其與蔡君平之對話內容供稱:我找他是因為他有製毒前科,想請他去看看那些遺留的到底是什麼東西,因為蔡君平是專業,我只是詢問他等語(偵字第42628號卷一,第181頁),另被告賴佳慧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供稱:蔡宗霖有找蔡君平來看桶子裡面的液體是什麼,蔡君平說是有毒品的成分等語(訴字卷一,第298至299頁),是前開譯文僅足認定被告蔡宗霖有協請蔡君平前來確認後,蔡君平告知扣案物品含有毒品成分乙節,而無從憑該等通訊監察譯文遽以認定被告二人有何製造及運輸毒品犯行。又依被告賴佳慧所陳其係將扣案毒品搬運至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之處所後,被告蔡宗霖才找蔡君平前來查看等語(訴字卷二,第66頁),而被告蔡宗霖亦陳稱:我於111年11月、12月間曾找過朋友蔡君平到桃園市○○區○○路000號頂樓看過該些毒品先驅原料等語(訴字卷一,第233頁),故被告賴佳慧既係於將扣案之液態桶物品搬運後,方經由蔡君平知悉該等物品為毒品,則被告賴佳慧在搬運時既不知悉該等物品係屬毒品,自難認定其有何運輸毒品之主觀犯意,而參酌被告二人前開供述,被告蔡宗霖並未與被告賴佳慧共同為扣案之液態桶物品搬運行為,自更無從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4項之運輸毒品犯行相繩。 2、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二人於歷次供述就毒品原料為何人、搬 運過程等情均前後不一,且關於「小七」接洽「小胖」承租智海一街房屋一事,業經證人邱彥棋具結證述所否認,就「小胖」部分至始未經證實,反觀被告賴佳慧於112年9月12日警詢、偵查中所述本案扣案物是被告蔡宗霖寄放乙節,與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近,而較足採信云云,然觀諸起訴書此部分犯罪事實及論罪部分之記載,均係認定被告二人與「小胖」共同製造及運輸毒品,則扣案物是由何人放置、運輸,僅是共犯間行為分擔之不同,猶無礙於起訴書所認之共同正犯成立,是公訴意旨憑此推論被告二人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製造、運輸犯行,容有誤會。況就將附表一編號1至74液態桶自桃園市○○區○○○街0巷0號搬運至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該址,僅有被告賴佳慧供述可憑,依通訊監察譯文亦尚無從認定被告蔡宗霖亦有共同搬運之行為,是自無認定被告蔡宗霖有運輸毒品之行為。 ㈣、綜上,關於被告二人被訴製造、運輸毒品部分,本應為被告 二人無罪之諭知,然被告二人此部分行為與前開經論罪科刑部分(即販賣未遂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妏提起公訴、移送併辦,檢察官潘冠蓉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附表一: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沒收依據 備註 1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3.3公斤) 1桶 蔡宗霖、賴佳慧 其中45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處分命令銷燬,其餘29桶不予沒收 【鑑定報告】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6日刑理字第1126047393號鑑定書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疑似毒品先驅原料,45瓶,其上已分別編號1至38、40、41、43、44、46、61及71。 二、編號2:經檢視為黃色混濁液體。 ㈠驗前毛重28.65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10.51公克。 ㈡取1.03公克鑑定用罄,餘9.48公克。 ㈢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去氯愷他命”(Deschloroketamine)、“溴去氯氯愷他命”(Bromodeschloroketamine)〔包含其異構物2-Bromo、3-Bromo、4-Bromo〕、“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N-Boc-ketamine、tert-Buty(2-(2-CHlorophenyl)-2-(methylamino)cyclohexanone))及“三級丁氧羰去甲基愷他命”(N-Boc-Norketamine)等成分。 三、編號11:經檢視為黃色混濁液體。 ㈠驗前毛重29.49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11.35公克。 ㈡取0.63公克鑑定用罄,餘10.72公克。 ㈢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去氯愷他命”(Deschloroketamine)、“溴去氯氯愷他命”(Bromodeschloroketamine)〔包含其異構物2-Bromo、3-Bromo、4-Bromo〕、“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N-Boc-ketamine、tert-Buty(2-(2-CHlorophenyl)-2-(methylamino)cyclohexanone))及“三級丁氧羰去甲基愷他命”(N-Boc-Norketamine)等成分。 四、編號13:經檢視為黃色液體。 ㈠驗前毛重26.69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8.55公克。 ㈡取0.67公克鑑定用罄,餘7.88公克。 ㈢檢出第三級毒品“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等成分。 ㈣測得去甲基愷他命純度約1%。 五、編號18:經檢視為黃色液體。 ㈠驗前毛重27.48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9.34公克。 ㈡取0.76公克鑑定用罄,餘8.58公克。 ㈢檢出第三級毒品“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等成分。 ㈣測得去甲基愷他命純度約1%。 六、編號28:經檢視為黃色液體。 ㈠驗前毛重29.84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11.70公克。 ㈡取0.43公克鑑定用罄,餘11.27公克。 ㈢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微量第三級毒品“溴去氯氯愷他命”(Bromodeschloroketamine)〔包含其異構物2-Bromo、3-Bromo、4-Bromo〕、“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2-CHlorophenyl)-2-hydroxycyclohexanone”等成分。 【鑑定報告】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25日刑理字第1136011033號鑑定書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疑似毒品先驅原料,45瓶,其上已分別編號1至38、40、41、43、44、46、61及71。 二、編號1:經檢視為黃色液體。 ㈠驗前毛重 26.46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8.32公克。 ㈡取2.17公克鑑定用罄,餘6.15公克。 ㈢檢出第三級毒品“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等成分。 ㈣測得去甲基愷他命純度約1%。 三、編號3:經檢視為黃色液體。 ㈠驗前毛重29.64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11.50公克。 ㈡取0.74公克鑑定用罄,餘10.76公克。 ㈢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去氯愷他命”(Deschloroketamine)、“溴去氯氯愷他命”(Bromodeschloroketamine)〔包含其異構物2-Bromo、3-Bromo、4-Bromo〕、“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及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去甲基愷他命”(N-Boc-Norketamine)等成分。 四、編號4: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 ㈠驗前毛重29.90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11.76公克。 ㈡取0.98公克鑑定用罄,餘10.78公克。 ㈢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去氯愷他命”(Deschloroketamine)、“溴去氯氯愷他命”(Bromodeschloroketamine)〔包含其異構物2-Bromo、3-Bromo、4-Bromo〕、“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N-Boc-ketamine、tert-Buty(2-(2-CHlorophenyl)-2-(methylamino)cyclohexanone))及“三級丁氧羰去甲基愷他命”(N-Boc-Norketamine)等成分。 五、編號5: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7.76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9.62公克。 ㈡取1.32公克鑑定用罄,餘8.30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yl acetate。 六、編號6:經檢視為黃色液體。 ㈠驗前毛重30.53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12.39公克。 ㈡取5.38公克鑑定用罄,餘7.01公克。 ㈢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去氯愷他命”(Deschloroketamine)、“溴去氯氯愷他命”(Bromodeschloroketamine)〔包含其異構物2-Bromo、3-Bromo、4-Bromo〕、“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N-Boc-ketamine、tert-Buty(2-(2-CHlorophenyl)-2-(methylamino)cyclohexanone))及“三級丁氧羰去甲基愷他命”(N-Boc-Norketamine)等成分。 七、編號7:經檢視為黃色液體。 ㈠驗前毛重31.24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13.10公克。 ㈡取1.09公克鑑定用罄,餘12.01公克。 ㈢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去氯愷他命”(Deschloroketamine)、“溴去氯氯愷他命”(Bromodeschloroketamine)〔包含其異構物2-Bromo、3-Bromo、4-Bromo〕、“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N-Boc-ketamine、tert-Buty(2-(2-CHlorophenyl)-2-(methylamino)cyclohexanone))及“三級丁氧羰去甲基愷他命”(N-Boc-Norketamine)等成分。 八、編號8:經檢視為黃色液體。 ㈠驗前毛重31.12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12.98公克。 ㈡取1.02公克鑑定用罄,餘11.96公克。 ㈢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去氯愷他命”(Deschloroketamine)、“溴去氯氯愷他命”(Bromodeschloroketamine)〔包含其異構物2-Bromo、3-Bromo、4-Bromo〕、“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N-Boc-ketamine、tert-Buty(2-(2-CHlorophenyl)-2-(methylamino)cyclohexanone))及“三級丁氧羰去甲基愷他命”(N-Boc-Norketamine)等成分。 九、編號9:經檢視為黃色液體。 ㈠驗前毛重28.56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10.42公克。 ㈡取1.09公克鑑定用罄,餘9.33公克。 ㈢檢出第三級毒品“去氯愷他命”(Deschloroketamine)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等成分。 ㈣測得去甲基愷他命純度約1%。 十、編號10:經檢視為黃色液體。 ㈠驗前毛重29.61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11.47公克。 ㈡取1.10公克鑑定用罄,餘10.37公克。 ㈢檢出第三級毒品“去氯愷他命”(Deschloroketamine)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等成分。 ㈣測得去甲基愷他命純度約1%。 十一、編號12:經檢視為黃色液體。 ㈠驗前毛重29.99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11.85公克。 ㈡取0.99公克鑑定用罄,餘10.86公克。 ㈢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去氯愷他命”(Deschloroketamine)、“溴去氯氯愷他命”(Bromodeschloroketamine)〔包含其異構物2-Bromo、3-Bromo、4-Bromo〕、“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N-Boc-ketamine、tert-Buty(2-(2-CHlorophenyl)-2-(methylamino)cyclohexanone))及“三級丁氧羰去甲基愷他命”(N-Boc-Norketamine)等成分。 十二、編號14: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6.52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8.38公克。 ㈡取1.08公克鑑定用罄,餘7.30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yl acetate。 十三、編號15: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8.26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10.12公克。 ㈡取1.02公克鑑定用罄,餘9.10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yl acetate。 十四、編號14: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7.67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9.53公克。 ㈡取1.14公克鑑定用罄,餘8.39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yl acetate。 十五、編號17:經檢視為黃色混濁液體。 ㈠驗前毛重31.31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13.17公克。 ㈡取0.79公克鑑定用罄,餘12.38公克。 ㈢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去氯愷他命”(Deschloroketamine)、“溴去氯氯愷他命”(Bromodeschloroketamine)〔包含其異構物2-Bromo、3-Bromo、4-Bromo〕、“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N-Boc-ketamine、tert-Buty(2-(2-CHlorophenyl)-2-(methylamino)cyclohexanone))及“三級丁氧羰去甲基愷他命”(N-Boc-Norketamine)等成分。 十六、編號19: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8.50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10.36公克。 ㈡取1.23公克鑑定用罄,餘9.13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yl acetate。 十七、編號20: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7.82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9.68公克。 ㈡取1.62公克鑑定用罄,餘8.06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yl acetate。 十八、編號21: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7.33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8.19公克。 ㈡取1.22公克鑑定用罄,餘6.97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yl acetate。 十九、編號22: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7.82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9.68公克。 ㈡取1.14公克鑑定用罄,餘8.39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yl acetate。 二十、編號23: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 ㈠驗前毛重29.87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11.73公克。 ㈡取0.88公克鑑定用罄,餘10.85公克。 ㈢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去氯愷他命”(Deschloroketamine)、“溴去氯氯愷他命”(Bromodeschloroketamine)〔包含其異構物2-Bromo、3-Bromo、4-Bromo〕、“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N-Boc-ketamine、tert-Buty(2-(2-CHlorophenyl)-2-(methylamino)cyclohexanone))及“三級丁氧羰去甲基愷他命”(N-Boc-Norketamine)等成分。 二十一、編號24: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 ㈠驗前毛重29.89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11.75公克。 ㈡取0.78公克鑑定用罄,餘10.97公克。 ㈢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去氯愷他命”(Deschloroketamine)、“溴去氯氯愷他命”(Bromodeschloroketamine)〔包含其異構物2-Bromo、3-Bromo、4-Bromo〕、“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N-Boc-ketamine、tert-Buty(2-(2-CHlorophenyl)-2-(methylamino)cyclohexanone))及“三級丁氧羰去甲基愷他命”(N-Boc-Norketamine)等成分。 二十二、編號23: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 ㈠驗前毛重29.88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11.74公克。 ㈡取0.88公克鑑定用罄,餘10.86公克。 ㈢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去氯愷他命”(Deschloroketamine)、“溴去氯氯愷他命”(Bromodeschloroketamine)〔包含其異構物2-Bromo、3-Bromo、4-Bromo〕、“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N-Boc-ketamine、tert-Buty(2-(2-CHlorophenyl)-2-(methylamino)cyclohexanone))及“三級丁氧羰去甲基愷他命”(N-Boc-Norketamine)等成分。 二十三、編號26:經檢視為黃色液體。 ㈠驗前毛重29.87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11.73公克。 ㈡取0.83公克鑑定用罄,餘10.90公克。 ㈢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去氯愷他命”(Deschloroketamine)、“溴去氯氯愷他命”(Bromodeschloroketamine)〔包含其異構物2-Bromo、3-Bromo、4-Bromo〕、“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N-Boc-ketamine、tert-Buty(2-(2-CHlorophenyl)-2-(methylamino)cyclohexanone))及“三級丁氧羰去甲基愷他命”(N-Boc-Norketamine)等成分。 二十四、編號27: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 ㈠驗前毛重30.02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11.88公克。 ㈡取0.92公克鑑定用罄,餘10.96公克。 ㈢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去氯愷他命”(Deschloroketamine)、“溴去氯氯愷他命”(Bromodeschloroketamine)〔包含其異構物2-Bromo、3-Bromo、4-Bromo〕、“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N-Boc-ketamine、tert-Buty(2-(2-CHlorophenyl)-2-(methylamino)cyclohexanone))及“三級丁氧羰去甲基愷他命”(N-Boc-Norketamine)等成分。 二十五、編號29: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6.31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8.17公克。 ㈡取1.42公克鑑定用罄,餘6.75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yl acetate。 二十六、編號30: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7.06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8.92公克。 ㈡取1.20公克鑑定用罄,餘7.72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yl acetate。 二十七、編號31: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31.58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13.44公克。 ㈡取0.14公克鑑定用罄,餘13.30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yl acetate。 二十八、編號32: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7.86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9.72公克。 ㈡取1.60公克鑑定用罄,餘8.12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yl acetate。 二十九、編號33: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7.10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8.96公克。 ㈡取1.66公克鑑定用罄,餘7.30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yl acetate。 三十、編號34: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6.46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8.32公克。 ㈡取1.12公克鑑定用罄,餘7.20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yl acetate。 三十一、編號35: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7.93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9.79公克。 ㈡取4.52公克鑑定用罄,餘5.27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yl acetate。 三十二、編號36: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7.93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9.79公克。 ㈡取4.52公克鑑定用罄,餘5.27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yl acetate。 三十三、編號37: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7.49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9.35公克。 ㈡取1.23公克鑑定用罄,餘8.12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yl acetate。 三十四、編號38: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9.23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11.09公克。 ㈡取0.27公克鑑定用罄,餘10.82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imethy sulfoxide。 三十五、編號40: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30.90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12.76公克。 ㈡取0.22公克鑑定用罄,餘12.54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imethy sulfoxide。 三十六、編號41: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30.02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11.88公克。 ㈡取0.15公克鑑定用罄,餘11.73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imethy sulfoxide。 三十七、編號43: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6.91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8.77公克。 ㈡取1.03公克鑑定用罄,餘7.74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yl acetate。 三十八、編號44: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6.83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8.69公克。 ㈡取1.35公克鑑定用罄,餘7.34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yl acetate。 三十九、編號46: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31.02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12.88公克。 ㈡取0.24公克鑑定用罄,餘12.64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imethy sulfoxide。 四十、編號61: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7.71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9.57公克。 ㈡取1.59公克鑑定用罄,餘7.98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yl acetate。 四十一、編號46: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30.70公克(包裝重18.14公克),驗前淨重12.56公克。 ㈡取0.34公克鑑定用罄,餘12.22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imethy sulfoxide。 【鑑定報告】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2日刑理字第1136093540號鑑定書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疑似毒品先驅原料,取樣29瓶,其上已分別編號39、42、45、47至60、62至70、72至74。 二、編號39: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6.73公克(包裝重18.30公克),驗前淨重8.43公克。 ㈡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8.38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imethy sulfoxide。 三、編號42: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6.60公克(包裝重18.30公克),驗前淨重8.30公克。 ㈡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8.23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imethy sulfoxide。 四、編號45: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5.92公克(包裝重18.30公克),驗前淨重7.62公克。 ㈡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7.56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imethy sulfoxide。 五、編號47: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7.70公克(包裝重18.30公克),驗前淨重9.40公克。 ㈡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9.35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imethy sulfoxide。 六、編號48: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6.58公克(包裝重18.30公克),驗前淨重8.28公克。 ㈡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8.22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imethy sulfoxide。 七、編號49: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7.24公克(包裝重18.30公克),驗前淨重8.94公克。 ㈡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8.88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imethy sulfoxide。 八、編號50: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7.53公克(包裝重18.30公克),驗前淨重9.23公克。 ㈡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9.17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imethy sulfoxide。 九、編號51: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7.46公克(包裝重18.30公克),驗前淨重9.16公克。 ㈡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9.11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imethy sulfoxide。 十、編號52: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5.68公克(包裝重18.30公克),驗前淨重7.38公克。 ㈡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7.33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imethy sulfoxide。 十一、編號53: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7.39公克(包裝重18.30公克),驗前淨重9.09公克。 ㈡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9.03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imethy sulfoxide。 十二、編號54: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7.37公克(包裝重18.30公克),驗前淨重9.07公克。 ㈡取0.10公克鑑定用罄,餘8.97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imethy sulfoxide。 十三、編號55: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7.84公克(包裝重18.30公克),驗前淨重9.54公克。 ㈡取0.34公克鑑定用罄,餘12.22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imethy sulfoxide。 十四、編號56: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7.88公克(包裝重18.30公克),驗前淨重9.58公克。 ㈡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9.52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imethy sulfoxide。 十五、編號57: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8.03公克(包裝重18.30公克),驗前淨重9.73公克。 ㈡取0.15公克鑑定用罄,餘9.58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imethy sulfoxide。 十六、編號58: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6.08公克(包裝重18.30公克),驗前淨重7.78公克。 ㈡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7.73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imethy sulfoxide。 十七、編號59: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7.49公克(包裝重18.30公克),驗前淨重9.19公克。 ㈡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9.14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imethy sulfoxide。 十八、編號60: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7.65公克(包裝重18.30公克),驗前淨重9.35公克。 ㈡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9.30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imethy sulfoxide。 十九、編號62: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7.71公克(包裝重18.30公克),驗前淨重9.41公克。 ㈡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9.34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imethy sulfoxide。 二十、編號63: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6.68公克(包裝重18.30公克),驗前淨重8.38公克。 ㈡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8.33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imethy sulfoxide。 二十一、編號64: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7.41公克(包裝重18.30公克),驗前淨重9.11公克。 ㈡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9.06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imethy sulfoxide。 二十二、編號65: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7.11公克(包裝重18.30公克),驗前淨重8.81公克。 ㈡取0.09公克鑑定用罄,餘8.72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imethy sulfoxide。 二十三、編號66: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7.06公克(包裝重18.30公克),驗前淨重8.76公克。 ㈡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8.71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imethy sulfoxide。 二十四、編號67: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6.11公克(包裝重18.30公克),驗前淨重7.81公克。 ㈡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7.74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imethy sulfoxide。 二十五、編號68: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7.44公克(包裝重18.30公克),驗前淨重9.14公克。 ㈡取0.09公克鑑定用罄,餘9.05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imethy sulfoxide。 二十六、編號69: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6.99公克(包裝重18.30公克),驗前淨重8.69公克。 ㈡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8.63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imethy sulfoxide。 二十七、編號70: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7.71公克(包裝重18.30公克),驗前淨重9.41公克。 ㈡取0.10公克鑑定用罄,餘9.31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imethy sulfoxide。 二十八、編號72: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6.73公克(包裝重18.30公克),驗前淨重8.43公克。 ㈡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8.37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imethy sulfoxide。 二十九、編號73: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7.46公克(包裝重18.30公克),驗前淨重9.16公克。 ㈡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9.11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imethy sulfoxide。 三十、編號74: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㈠驗前毛重26.80公克(包裝重18.30公克),驗前淨重8.50公克。 ㈡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8.43公克。 ㈢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等成分。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imethy sulfoxide。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112偵42628號卷一,第53至67頁) 扣押物品清單─112委93、94、95號、代保管單(112偵53355號,P187-P215) 扣押物品清單─112刑管3150號(112訴1380號卷一,P73-P81)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命令─112年度毒銷字第4號(112偵53355號,第217至220頁) 2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7.5公斤) 1桶 3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7公斤) 1桶 4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5.4公斤) 1桶 5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3.7公斤) 1桶 6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0.4公斤) 1桶 7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35公斤) 1桶 8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6.7公斤) 1桶 9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6.8公斤) 1桶 10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6.8公斤) 1桶 11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30公斤) 1桶 12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9.7公斤) 1桶 13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0.8公斤) 1桶 14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3.8公斤) 1桶 15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4公斤) 1桶 16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5.8公斤) 1桶 17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4.1公斤) 1桶 18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18.7公斤) 1桶 19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2公斤) 1桶 20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3.6公斤) 1桶 21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3.2公斤) 1桶 22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4.6公斤) 1桶 23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6.7公斤) 1桶 24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2.5公斤) 1桶 25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1.3公斤) 1桶 26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1.4公斤) 1桶 27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7.1公斤) 1桶 28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5.4公斤) 1桶 29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5.8公斤) 1桶 30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4.1公斤) 1桶 31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1.6公斤) 1桶 32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5.8公斤) 1桶 33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5.8公斤) 1桶 34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5.7公斤) 1桶 35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6公斤) 1桶 36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5.8公斤) 1桶 37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6公斤) 1桶 38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13.1公斤) 1桶 39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1.2公斤) 1桶 40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5公斤) 1桶 41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18.8公斤) 1桶 42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1.3公斤) 1桶 43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12.8公斤) 1桶 44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16.8公斤) 1桶 45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1.5公斤) 1桶 46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19公斤) 1桶 47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1.3公斤) 1桶 48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1公斤) 1桶 49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1.4公斤) 1桶 50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1.3公斤) 1桶 51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1.3公斤) 1桶 52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1.3公斤) 1桶 53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1.3公斤) 1桶 54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1.4公斤) 1桶 55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1.3公斤) 1桶 56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1.2公斤) 1桶 57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1.3公斤) 1桶 58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1.3公斤) 1桶 59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1.4公斤) 1桶 60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1.3公斤) 1桶 61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18.8公斤) 1桶 62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1.3公斤) 1桶 63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1.2公斤) 1桶 64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1.3公斤) 1桶 65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1.3公斤) 1桶 66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0.4公斤) 1桶 67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1.1公斤) 1桶 68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1.2公斤) 1桶 69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1.3公斤) 1桶 70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1.3公斤) 1桶 71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1.4公斤) 1桶 72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1.3公斤) 1桶 73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1.3公斤) 1桶 74 疑似毒品先驅原料(21.3公斤) 1桶 75 大麻(35.4公克) 1瓶 蔡宗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鑑定報告】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0月2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2070號鑑定書 【鑑定結果】 送驗煙草狀檢品1包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7.30公克(驗餘淨重7.24公克,空包裝重27.90公克)。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112偵42628號卷一,第53至67頁) 扣押物品清單─112保7223號(112他5729號,P155) 扣押物品清單─112刑管3150號(112訴1380號卷一,P73-P81) 76 手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賴佳慧 不予沒收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112偵42628號卷一,第53至67頁) 扣押物品清單─112保8580號(112訴1380號卷一,P211-P213) 扣押物品清單─112刑管3479號(112訴1380號卷一,P215) 77 手機(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 1支 賴佳慧 不予沒收 78 手機(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賴佳慧 不予沒收 79 手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蔡宗霖 不予沒收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112偵42628號卷一,第43頁) 扣押物品清單─112保8579號(112訴1380號卷一,P209) 扣押物品清單─112刑管3480號(112訴1380號卷一,P213)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對象A(電話號碼) 對象B(電話號碼) 內容 卷頁 1 111年10月24日23時28分 蔡宗霖(0000000000) 蔡君平(0000000000) 蔡君平:大仔,你有打電話給我嗎 蔡宗霖:有阿,你回國了嗎 蔡君平:回國了 蔡宗霖:我不知道怎麼說,就是我有你老闆那邊的,可是我不確定說是不是 蔡君平:你說老闆那邊的內容工程是不是 蔡宗霖:對,那種水,你必須過去看,畢竟你比較專業 蔡君平:過兩天好不好 蔡宗霖:你打電話給我,我帶你過去現場看 蔡君平:好 偵42628號卷一第190頁 2 111年11月3日16時58分 蔡宗霖(0000000000) 蔡君平(0000000000) 蔡宗霖:那個到底是什麼,你帶下去那個 蔡君平:我目前看應該是他們洗好的東西 蔡宗霖:可是他的意思是說有撈過的都會勾芡,脫色的過程中而已 蔡君平:他那個也沒有脫色阿,那個顏色看起來就是沒脫色阿 蔡宗霖:我也不知道,我對這麼也不了解,一邊說有料一邊說沒料 蔡君平:那個晚點碰面講就知道了 蔡宗霖:我真的很煩 蔡君平:你不用煩這個啦,這個東西他拿去給別人試,試下去就知道了,因為我也可以把所有流程講給他聽 蔡宗霖:沒有,現在問題是他們那個好朋友說在高雄躲起來了,要叫年輕人晚上出面,我聯絡年輕人整天找不到人,那是要跟鬼談嗎,我也很疲勞,手上還一堆工作,現在各說各話,有沒有渣有沒有沙沙 蔡君平:沒有啦,他那個插下去都沒有 蔡宗霖:連點渣賺點錢都沒有 蔡君平:對阿,連他那個小桶的,我把它上面那個都弄乾淨了,都沒有上面那一層,結果我鹹下去就沒有奶出來(音譯) 蔡宗霖:還是他裡面有缺少什麼 蔡君平:廢料一定是最後面的了,正常是這樣,但是到最後應該都有剩 蔡宗霖:那我問題,他寄放的那些有沒有辦法做一批 蔡君平:我們碰面再講 蔡宗霖:我晚上要忙,你以為我很閒喔 蔡君平:不然明天白天我們碰面,他要叫人出來講我就先跟你碰面,我有動他的東西我早就不理你了 蔡宗霖:我信任你啦,現在問題是到底是哪裡出問題 蔡君平:我一定要知道他到哪一個過程,因為我判斷的過程,我們的過程到這個階段有這個氣味沒錯,但是他的打下去是沒有的,你聽的懂嗎 蔡宗霖:反正就是你鑽(音譯)進去,他沒有反應就對了,就是少了一個環節 蔡君平:對,他一定有什麼地方因為他也不知道這個是哪一個階段的是不是 蔡宗霖:我是職業的嗎 蔡君平:好啦好啦,電話不要再講了 蔡宗霖:好 偵42628號卷一第195至196頁 3 111年11月6日14時38分 蔡宗霖(0000000000) 蔡君平(0000000000) 蔡宗霖:兄弟,你下去了嗎 蔡君平:還沒 蔡宗霖:你要載過來嗎,你要載過來的話我們約時間,我在那邊等你 蔡君平:我在跟老大們聊天,我晚點載過去,不然就是我明天下去前載過去給你 蔡宗霖:好,不然明天在約 蔡君平:我會叫多話仔(音譯)去處理,如果我來不及的話,我會叫他打電話給你 蔡宗霖:明天你過來時候,你把你的意思跟那一個女人說 蔡君平:好 偵42628號卷一第199頁 4 112年2月1日16時52分 蔡宗霖(0000000000) 賴佳慧(00-0000000) 賴佳慧:它是陸陸續續過來 蔡宗霖:好像有少,我記得那邊好像提了五桶走 賴佳慧:沒有那麼多,因為我看他都有小的裝 蔡宗霖:真的沒有提整桶嗎 賴佳慧:沒關係,我最早看跟後面看怎麼不一樣 蔡宗霖:我已經說過了有沒有用還不曉得,如果真的讓他們還原了也是要買一些材料 賴佳慧:找吧,對我來說太麻煩 蔡宗霖:那個不要去問 賴佳慧:我知道是擔心說想太多 蔡宗霖:因為那個也不是新品,如果說是新品的話要計較 偵42628號卷一第92至93頁 5 112年2月9日21時33分 蔡宗霖(0000000000) 賴佳慧(00-0000000) 蔡宗霖:你想看看樓上那些,你心裡有沒有一個底 賴佳慧:什麼意思 蔡宗霖:你不是說要價錢嗎 賴佳慧:什麼意思 蔡宗霖:價錢,不然我要怎麼跟別人說 賴佳慧:不是,你自己要有一個底,你不要每一次都這樣,你都替人家想可是沒有人會替你想,你永遠要記得我講的是事實 蔡宗霖:你自己講一個價錢,因為我也不曉得價錢 賴佳慧:不對,你現在講什麼,我在講的是你,你在講什麼 蔡宗霖:你在說什麼 賴佳慧:我在講的是你,結果你在講我,所以你現在講的是我嗎 蔡宗霖:對阿 賴佳慧:可是我講的是你,那麼你隨便作主就好,錢的事情不用管,我不想管 蔡宗霖:你將球丟給我 賴佳慧:你要記得真的沒有人會那個 蔡宗霖:不是講我這方面 賴佳慧:那你去做主就好,我不管,我隨便,重點不要很累什麼都好 蔡宗霖:這不是隨便的問題,這個是我們不知道行情的問題,到底是可以還不可以,我說…(模糊)景氣到底出去是會還不會還還是一個問題 賴佳慧:可以聽起來就不會有那種情況怎麼會這樣 蔡宗霖:但是隔行如隔山這樣講比較快,因為都沒有接觸過也沒有摸過,所以說到底有什麼會去影響呢 賴佳慧:我只是覺得隨便就好了,不要是學他們整天都在想一些有的沒的,反正我也聽不懂,我以為是你在講你 蔡宗霖:沒有,他說過一陣子他會那個 賴佳慧:那麼你在看看好了 蔡宗霖:我先去瞭解他們 賴佳慧:好 偵42628號卷一第93至94頁 6 112年2月12日23時40分 蔡宗霖(0000000000) 賴佳慧(0000000000) 蔡宗霖:你睡了嗎 賴佳慧:躺著要睡覺了,怎麼了 蔡宗霖:我跟你講,小七剛剛有打給我 賴佳慧:幹嘛 蔡宗霖:他說朋友漲了,而且漲的很誇張,問我那些朋友呢,我說交出去了,到時候叫奇奇(音譯)不要說溜嘴 賴佳慧:事實交出去了阿 蔡宗霖:對,沒錯,如果說交給誰就說不認識的,我意思是奇奇(音譯)不要說溜嘴 賴佳慧:他不知道,確實是交出去,在等而已,我今天有問妹妹 蔡宗霖:叫妹妹不要被騙,外面漲得很高 賴佳慧:我沒交代,忽然要是要做什麼 蔡宗霖:但是漲很高,他是這樣跟我講 賴佳慧:意思是暫時都不要動 蔡宗霖:沒有啦,那是朋友講的…(模糊)本來就是我們的生活費 賴佳慧:因為我有故意先問他,他說確定了,在等他們而已 蔡宗霖:我意思是不要被吃掉了,不要說我們不知道外面朋友的價格還是怎樣被亂說現在很便宜,小七明天會跟我見面,他明天也會過去,你聽他說就知道了 賴佳慧:他要幹嘛 蔡宗霖:沒有啦,要拿樣品給他,講難聽點你想想看真的沒那個他有可能追嗎 賴佳慧:反正我就跟你講,叫你留一手,這個人太賊了 蔡宗霖:他很多朋友在追我們這個,大家都在問,我就說朋友的如果沒效人家有可能這樣追嗎 賴佳慧:管他的,他的事不要去管,自己小心一點比較重要 蔡宗霖:會啦 賴佳慧:今天用手機找你那個是誰 蔡宗霖:哪個 賴佳慧:你電話不是有個找你 蔡宗霖:喔,在旁邊那時候因為我最後我有貼一半,剩下的交給人家,交給人家那個問我那個是不是廢料,我電話中沒辦法去回答 賴佳慧:很不專業耶 蔡宗霖:因為我不能馬上回答他,因為我說那個不是我的,我是替人家找看有沒有人會做…(模糊)要配合的,我如果馬上回答就說溜嘴了,好在我有打電話去問,人家怎麼說的 賴佳慧:我那時候你剛跑下去的時候本來要跟你說,看能不能…(模糊)看要怎麼跟我說,說確定很肯定,我說很肯定那就給你賺 蔡宗霖:樓上的喔 賴佳慧:他那時候不是拿去那個 蔡宗霖:你說阿瑞(音譯)那邊確定了喔 賴佳慧:就他那個,等他拿錢 蔡宗霖:好啊,我已經講過了,只要能把問題解決,拿錢回來給你,誰處理都沒關係,那邊要處理也可以,我也不一定要等台南那邊 賴佳慧:現在他給你拿去這麼多,你那些錢想辦法解決,他要常這樣用拖的真的太危險 蔡宗霖:你不是說那邊已經確定了 賴佳慧:他跟我說確定了,就是在等錢,我說不夠錢喔 蔡宗霖:意思留下來那些變我的就對了 (模糊) 賴佳慧:不是啦 蔡宗霖:不然你現在在講什麼 賴佳慧:至應(音譯)那個啦 蔡宗霖:你說小七的朋友就好了 賴佳慧:差不多啦 蔡宗霖:我以為是樓上的,樓上的我已經講過了,他不是一定要等別人 賴佳慧:反正你慢慢看,一樣一樣解決 蔡宗霖:對,誰能把這個麻煩處理掉就好了,不要說被玩了多少換點錢,我意思是這樣 賴佳慧:那天我丟給妹妹的那些在阿樂手上,我是要跟他說,他可能沒有注意聽,不要全部拿出來 蔡宗霖:我講真的,我是很擔心他們兩個,因為他們倆個很鬆,很容易被騙,人家如果嫌一下不行嫌價格一下不好,我是沒看到那邊 賴佳慧:我那筆錢 蔡宗霖:你說怎樣 賴佳慧:我在等他阿,他說賣了已經確定了,確定好等 蔡宗霖:等就等阿,這個交給你處理,我不會擔心這個 賴佳慧:拿去不處理就不要這樣 蔡宗霖:那是妳女兒耶 賴佳慧:話是這樣講…(模糊) 蔡宗霖:我說不定等一下我會過去 賴佳慧:我要來睡覺 蔡宗霖:好啦 偵42628號卷一第94至96頁 7 112年3月6日13時51分 蔡宗霖(0000000000) 賴佳慧(0000000000) 賴佳慧:怎麼了 蔡宗霖:…(模糊)剛剛打給我 賴佳慧:幹嘛 蔡宗霖:說他要從台南那邊上來住一晚,做廚房那個也會上來,要跟我說裡面有什麼,在來就是月中董仔說會來一趟 賴佳慧:要去找你喔 蔡宗霖:對,他要見我,我說月中在講 賴佳慧:我劈了你 蔡宗霖:這樣有殼(音譯)嗎 賴佳慧:不要有殼啦,你跟她說到時候在講 蔡宗霖:我跟他說好啦,等董仔回來要跟我見面再打給我 賴佳慧:他不是住在那邊,怎麼又回來 蔡宗霖:人家要回來關我屁事 賴佳慧:沒有阿,想說奇怪怎麼住那邊忽然回來 蔡宗霖:不知道,回來看要搞什麼,我在想可能發現什麼新大陸 賴佳慧:有可能 蔡宗霖:這只是我的猜想,剛剛鬥陣仔跟我講話的時候因為董仔人也保守不會跟我鬥陣仔講什麼,每次跟我見面的時候什麼事情都會跟我討論 賴佳慧:那你就等晚上,看晚上他會不會跟你講 蔡宗霖:董仔月中才會回來 賴佳慧:喔,他不是說要來找你 蔡宗霖:沒有啦,他說他要帶…(模糊)上來,我說漏氣啦,他說道歉那時候混在一起放太久,我說浪費我時間 賴佳慧:他要上來雪恥是不是 蔡宗霖:不知道,等他上來 賴佳慧:好 蔡宗霖:他說他們會先去賓館休息,我說好,先休息,再聯絡,就這樣 賴佳慧:好 偵42628號卷一第100至101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