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YDM-112-訴-1385-20241111-3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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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85號 113年度訴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明豐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85號、113年度訴字第158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明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 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85號、113年度訴字第158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民國113年9月30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15日均寄存送達至被告上址2處住所,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47、249頁)在卷可憑,皆足認定。而被告至遲應於113年11月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然其迄未提出書狀以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顯已逾補正期間,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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