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等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YDM-112-訴-1514-2025011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曾佩琍 選任辯護人 蔡慶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 偵字第100、315號、112年度偵字第38489號),本院依職權沒入 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犯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起訴書誤載為 刑法第231條之1第2項,應予更正)之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罪嫌、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嫌、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罪嫌,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已由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後予以釋放,且上開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514號妨害風化等案件審理中,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訊問筆錄、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100號少連偵字卷二第21頁、第114頁、第241頁、第247頁)。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被告未果,有113年11月26日本院準備程序傳票之送達證書2份、該次準備程序筆錄1份、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113年12月26日函附拘票及報告書1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4年1月3日函附拘票及報告書1份在卷可憑(見1514號訴字卷三第183-185頁、第255頁、第277頁、第281頁、第343-349頁、第363-369頁),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8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鄒宇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