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YDM-112-訴-267-20241210-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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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賢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5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 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同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涂賢成被訴傷害案件,前因被告罹患雙相情緒障 礙症,而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裁定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嗣經本院再次函詢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該院函覆以:被告最近一次住院期間為113年6月12日至113年9月19日,經住院治療後症狀改善,情緒穩定,有該院113年11月14日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213頁),被告已無因疾病而不能接受審判的情形,原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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